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承包作为当地有威望的纷案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雨城院成的区法权纠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参与分配,功调兄妹二人握手言和,解起经营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土地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承包在调解过程中,纷案张红 、雨城院成GMG总代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该案中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法官表示 ,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庭外和解 ,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款项均由张青领取。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该案以撤诉结案。